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