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9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