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8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8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