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4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具備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其數額如下: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三、同時經營前二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