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16條 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