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經營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
- 第9條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其負責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已取得經營許可者,移民署應令其限期更換負責人,屆期不更換…
- 第10條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經營許可。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
- 第11條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依前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及質權設定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 第12條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
- 第13條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經營許可要件,準用我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經營許可之規定。
- 第15條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
- 第16條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
- 第17條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
- 第18條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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