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經營許可。
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