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10條 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經營許可。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