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