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許可證。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檢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