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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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