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2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婚姻媒合業務狀況,報請移民署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