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項目、收費金額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後資料,報請移民署核准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