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許可證。許可證所載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變更後資料,經移民署核准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