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6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申訴書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