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5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申訴書及相關文件非以中文繕具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