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10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