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國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檢附在我國居住地證明,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國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