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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移民目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3條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3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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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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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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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外國人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
第3條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受收容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收容處…
第4條
受收容人攜帶之物品應經檢查,除必要之日用品外,應由收容處所代為保管,並製作代保管紀錄,於出所時發還;貴重物品,應製作財物…
第5條
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二、不得有喧嘩、爭…
第6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
第7條
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時,應予隔離並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消毒。前項受收容人有…
第9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
第10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
第11條
申請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拒絕之;經核准者,收容處所得停止之:一、受收容人於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二、受收容人…
第12條
受收容人病危或死亡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關係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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