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2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2條 實施面談人員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實施面談應於日間為之。但經受面談者同意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停止實施。於機場、港口等候或接受面談逾二十二時者,由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供其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相關食宿費用由等候或接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