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面談人員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實施面談應於日間為之。
但經受面談者同意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停止實施。
於機場、港口等候或接受面談逾二十二時者,由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供其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相關食宿費用由等候或接受面談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