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1條 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以一人為之。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