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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短期探親。(二)長期探親。(三)…
- 第4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依規定以網…
- 第5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
- 第6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
- 第7條保證人之責任及其保證內容如下: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
- 第8條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對於邀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已進入臺灣地…
- 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
- 第1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種類及效期如下: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
- 第1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現(…
- 第13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效證照文件經查驗後入境。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須接…
- 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 第15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畫內容及活動,或邀請單位、旅行業及代申請人代辦業務情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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