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在機場、港口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船)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