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2條 依第二條規定逕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