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