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收容處所應事先報經移民署核准後,始得安排參觀、訪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