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0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