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7條 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