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運輸業者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包括住宿、生活、醫療及主管機關派員照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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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主管機關應蒐集有關海外地區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之訊息,並適時發布,提供有意移民者參考。移民業務機構代辦國…
- 第28條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移民業務機構。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
- 第29條主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
- 第30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所稱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資方式而取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
- 第32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
- 第33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媒合業務資料,包括下列表件: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身分證明編號、性別、住址、電話、職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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