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母法 第五章 運輸業者責任及移民輔導 第28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移民業務機構。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簽署集體移民協定。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農業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往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民間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