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條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應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一、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五、外國人重入國許可。六、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