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2-1條 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罰則 第72-1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