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予制止,並得為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禁打電話。三、停止會見。四、提高關懷會談次數。五、其他必要輔導措施。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前項各款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不服第一項規定所為處置者,得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