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9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擅離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之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應移交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依法收容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