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5條 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 第25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二、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三、非在臺灣地區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