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23條 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 第23條 於偵查或審判中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