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採書面審查外,得於七日內會同當地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實地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