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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予作廢,其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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