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