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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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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目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11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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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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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取得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證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二、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
第3條
(刪除)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採書面審查外,得於七日內會同當地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實地勘查。
第5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
第6條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
第7條
(刪除)
第8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許可文件。三、負責人…
第9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應予作廢,其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直轄市、縣(市…
第10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許可文件,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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