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