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