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5條 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5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應勒令停工或立即停業,並處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