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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緊急救護辦法
第20條
緊急救護辦法 第20條
法規:
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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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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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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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第15條
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一、地勢及交通狀況。二、有急救事故發…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第18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第19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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