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18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8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