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8條 法規: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8條 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