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