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6條 法規: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