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公司組織或商號。二、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液化石油器容器(以下簡稱容器)檢驗項目。三、具有執行容器檢驗業務之必要儀器設備,其種類及數量清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四、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