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檢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前項延展,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