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檢驗機構應由專責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專責檢驗人員應每半年定期接受訓練四小時以上,課程內容應包括三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備操作及一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相關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